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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和”之三态

作者:  浏览量:1447  发布时间:2013-01-08 18:48:24  

“和”之三态

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。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和谐发展,似可分为三个层面——互利、互容、互保。若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言来表述,这三个层面分别与“太和”、“中和”、“保和”相对应,可称之为和之三态。


互 利。初始意义上的互利是利益交换。要形成公平的利益关系,就不能回避投入与回报的关系。如果只是单方面地长期受惠获利,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很难持续下去。 互利是对称的、平等的,有多大的利就会有多大的义,有多大的义就会有多大的利;对方的利就是自己的义,对方的义就是自己的利。所以,“互利”也互义,是义 利统一的形式。


互 利是平等的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互换,并在互换的过程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,形成主体间的良性互动,使双方或多方受益。它体现出一种社会契约的精神,要求 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义务为社会付出劳动,同时每个社会成员又都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:在公共领域,人们要享受良好的公共秩序;在职业领域,人们要获得相 应的报酬,就要遵守职业道德;在家庭领域,人们要享受家庭的幸福,就要尽到自己的责任。人人各司其职、各得其所,共创共享社会发展成果。普遍意义上的互利 可表达为“合作”,它体现了最高形态的和谐——“合”,即“太和”。


互 容。改革发展的目的,概括起来说无非是两点:一是把蛋糕做大,使大家更多地分享;二是把蛋糕分好,使大家公平的分享。不把蛋糕做大,社会就失去动力,就不 能更快的发展;不把蛋糕分好,社会就失去平衡,就不能更好地发展。而要将蛋糕做大分好,又好又快发展,实现共同富裕,势会出现先富与后富之分。先富与后富 之间的差异,更需要互容进行积极的补充。


互 容是指富者要“利他不损己”,贫者要“利已不损他”。这主张先富者不应“轻贫”,有责任去帮助那些天赋资质较弱或机遇条件较差的社会成员,彰显的是“有助 人能力而不助者不道德”;后富者不应“仇富”,而要自立自强,不等、不靠、不要,勇于承担起自我生存发展的责任,彰显的是“有自立能力而不自立者不道 德”。


由 于贫富、强弱的相对性,“利己不损他”,是人们相对贫弱应当有的行为方式,这就形成了人与人普遍的“互利互不损”。对此,可称之为“互助”。而互容所蕴含 的和谐发展的行为边界“互不损”也在显现。互容保持了贫富、强弱双方的和谐发展,使贫弱者受到救助,体现了中间形态的和谐,即“中和”。


互 保。在追求和谐发展的社会,极端富强与极端贫弱虽然是偶然出现的现象,但决不可忽略其存在。我们知道,当贫富、强弱发展到极端情况下,若按照生物进化规 律,可能出现弱肉强食、大鱼吃小鱼现象;若按照社会进化规律,可能会出现物极必反、矛盾激化现象。为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,较好的办法是采取“利大于损”的 互保行为:极端富强者“利他略损己”,极端贫弱者“利己略损他”。这是“略损有余以奉不足”。此时的“略损”,对于富强者和极端贫弱者进入和谐发展的社会 轨道,体现的是最低形态的和谐发展,即“保和”。


需要指出的是,无论是哪种形态的和谐,都要以利他为基本价值导向。以利他为价值导向,在互利层面,是提倡他的价值高于利己的价值;在互容层面,是提倡“利他不损己”的价值高于“利已不损他”的价值;在互保层面,是提倡“利他略损己”的价值高于“利己略损他”的价值。


(本文摘自2007年8月15日人民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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