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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

作者:  浏览量:1363  发布时间:2013-11-25 14:54:48  

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

确定当期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八项主要任务

小晗

本报讯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、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,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,10月15日,国务院印发《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》。这是新一届政府统筹稳增长、调结构、促转型,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又一重大举措,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。

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,国际市场持续低迷,国内需求增速趋缓,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,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,特别是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等高消耗、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。2012年底,我国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、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%、73.7%、71.9%、73.1%和75%。行业利润大幅下滑,企业普遍经营困难。但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、拟建项目,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。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,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,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、企业职工失业、银行不良资产增加、能源资源瓶颈加剧、生态环境文化等问题,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,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。

《指导意见》指出,要坚持尊重市场规律与改善宏观调控相结合,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,坚持严格控制增量与调整优化存量相结合,坚持完善政策措施与深化改革创新相结合这四项基本原则,通过5年努力,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取得产能规模基本合理、发展质量明显改善、长效机制初步建立等重要进展:

《指导意见》确定了当前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八项主要任务:一是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,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;二是全面清理整顿已建成的违规产能,加强规范和准入管理;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,指导产能有序退出;四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,优化产能空间布局;五是努力开拓国内有效需求,着力改善需求结构;六是巩固扩大国际市场,拓展对外投资合作;七是突破核心关键技术,加强企业管理创新,增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动力;八是创新政府管理,营造公平环境,完善市场机制,建立长效机制。

《指导意见》还根据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特点,分别提出了钢铁、水泥、电解铝、平板玻璃、船舶等行业分业施策意见。其中,根据水泥行业特点,提出要加快制定水泥、混凝土产品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,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,尽快取消32.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,逐步降低32.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;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,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、港口、核电、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等新产品;支持利用现有水泥窑无害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产业废弃物,进一步完善费用结算机制,协同处置生产线数量比重不低于10%。强化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和能源、资源单耗指标约束,对整改不达标的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。

根据平板玻璃行业特点,提出要制定平板玻璃和制品标准和应用规范,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使用符合节能标准的门窗,鼓励采用低辐射中空玻璃,支持既有生产线升级改造,提高优质浮法玻璃原片比重。发展功能性玻璃,鼓励原片生产深加工一体化,平板玻璃深加工率达到50%以上,培育玻璃精深加工基地。加快河北、广东、江苏、山东等重点产区和环境敏感区域结构调整。支持联合重组,形成一批产业链完整、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。

《指导意见》还从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、强化土地环保监管、完善财税金融政策等方面,提出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配套政策措施。

有专家表示,党中央、国务院领导对产能过剩问题高度重视。201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后,中央领导就此10次作出批示,分管中央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化解产能严重过剩问题,但此次国家出台的举措是前所未有的。

还有专家认为,近10年来,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控制钢铁、电解铝、水泥等行业盲目投资、重复建设的调控政策,但均未达到预期目标。最近在研究有关化解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问题时,有关部门在理念上变以往的“制止”、“抑制”过剩产能为“化解”过剩产能,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与调结构、转方式结合起来,更加突出发挥地方政府在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作用,更加依靠市场力量调整和优化存量,更加突出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长效机制。

摘自《中国建材报》2013年10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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